债务承担满足几个条件
时间:2023-04-01 19:02:57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承担人此时对于债权人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原债务如果因撤销或解除而消灭,则承担契约溯及既往的失其效力。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换言之,债务承担契约所设定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金额,但债务履行期限、场所较原债务为重,或者债务为原债务之一部分者,不影响契约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履行债务。就此特点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承担)的规定颇为相似,同样产生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客观效果。

一、民法典中自愿承担他人债务约定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愿承担他人债务的约定,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债务承担的效力有哪些

债务承担的效力有,如果债务人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则债务转让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且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以外,从债务也一并转移给承担债务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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