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不一定被撤销。具体如下: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后续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求的,不得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者有瑕疵为由撤销。民政局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结婚证,违反法定程序;
2、但是,如果申请离婚,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就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结婚要求,除非感情破裂,否则不会离婚。
未达婚龄便同居非婚生女照抚养
“妻子”李女士长期外出杳无音信,罗先生携女儿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间的同居关系,并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李女士承担抚养费用。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罗先生与李女士均系许昌县某镇农民,且为初中同学。二人于2003年夏确立恋爱关系(系自谈),2004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05年9月生育一女。因发生矛盾,二人自2008年8月开始分居。之后不久,李女士便只身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出生于1983年10月,李女士出生于1987年3月,双方在2004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举行结婚仪式后至今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罗先生与李女士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罗先生、李女士所生女儿现跟随罗先生生活,故本着维持非婚生女生活现状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的因素考虑,非婚生女目前以仍暂由罗先生抚养为宜,李女士则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相关抚养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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