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权质押的条件
时间:2023-04-12 19:13:11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融资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该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资金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股权质押可能利好的方面

1、质押公司股票之前,银行要对被质押的股票进行审计评估,包括财报、实地考察、市场调查了解。还包括股票的机构持股情况、投资者的反映情况,股票在市场的运行、波动等情况;对股票波动大,尤其是可能向下的股票,都要进行充分的估计,以确定质押标的的安全性,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最后得到认可,才能确定质押贷款给公司。这无疑是银行为投资者做了一次目前股票价值的重要鉴定——银行放贷,他们的审核应该比目前新股发行还慎重其事。

2、质押后,市场大幅减少了流通盘,有利于市场减负,增加活跃度。例如大股东质押了5300万股。目前市场最多只有25604万股可流通盘,其中还包括被大股东持有的5916万股。因此目前实际流通盘仅19668万股,减持有利于机构少动用资金去运作。

3、公司大股东发出看好目前股价、希望机构进来的信息,控股股东融资,不但没有用减持的方法,还公开锁定了大量的股票交给银行。

4、目前市场上已经开始有很多股东采取质押融资的办法去打新股,这种方法三全其美。既可以盘活资金不喜欢轻易抛售自己认为低估值股票,又可以实现再投资收益,也不会再轻易减持套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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