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如下:
1、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救人;
4、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5、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项目
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1、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2、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3、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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