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投诉地点
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社会事务审批F9窗口
二、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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