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单位行贿罪中如何界定直接责任人
1、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但又有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3、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4、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5、区分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单位中分配或实际掌握权力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支配、主导能力;
(3)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出谋划策、积极实施;
(4)如果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如果是主动行贿,谁和对方提出并实施等。
7、单位行贿罪的一个很大特征就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行贿。但是在以单位为名的表面下,目的是为了公司还是个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是判断其行为属于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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