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日前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及安阳某保险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
2010年2月2日下午,朱某驾驶车辆沿汤阴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住院。此事故经汤阴县交警队认定,朱某应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王某正常行驶无过错责任。王某伤情经诊断为:左小腿皮肤严重挫裂伤。王某现年18岁,事故发生前在汤阴县某酒店任管理人员,收入不菲。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腿留下严重疤痕,其工作岗位也将受到影响。因与朱某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王某只好将朱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朱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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