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可以自己协商,也可以由专业人士协商。小股东可以要求审计,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公司不回购股权的,大股东不接受小股东的股权转让,小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无人接受。此时,小股东们悬而未决,无能为力。中小股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
小股东诉讼
无论是公司法研究还是公司法实务或是诉讼制度,相比成熟的西方公司法我们要走的路实在还是太远了些。但公司这种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对我们不成熟的经济来说还是太需要了,因此我们的研究还应当加快,当然立法也应当尽快。不过,我总的还是认为实务中对它的需要还是相对不那么追切,所以才有现在立法的停滞,当然有着自己需求的大股东的位也是一个根本的原因。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据此,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已为股东诉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事实上这是对股东诉讼认识上的一种误区。任何对西方股东诉讼制度有一定了解的人都不难发现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实质上乃是有关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并不能解决有关股东权利保护的所有问题,也说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尚有缺陷。
西方国家股东对公司诉讼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类型。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公司的受信托人对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方的诉讼。
两种诉讼的区别在于: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因而实际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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