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起诉了,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可以起诉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可以起诉。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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