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补充规定的通
时间:2023-06-11 17:13:48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我部颁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乙款规定,外国人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需持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对“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限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

二、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望各驻外使、领馆协助执行。

特此通知。

全文2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婚姻状况证明 最新知识
针对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补充规定的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补充规定的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