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为交通事故引起事故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负事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车祸后民事责任能否转为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一、车祸后什么情形下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车祸后刑事责任如何量刑
车祸后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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