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或监事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对其提起诉讼。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会以及高管滥用职权,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如果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也可以对监事提起诉讼,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对于集团公司的监事会,是需要严格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的,具体情况下是需要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经营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存在公司的有关人员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监事会是需要根据规定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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