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地所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1)自营管理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道或村间道路,或自营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道路、沥青道路、砂石道路等机耕道路(3)村民住宅前后建设的道路或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4)封闭式住宅区内大楼群之间的道路(5)机构、团体、单位内部道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场、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道路(6)村庄建设后未移动公安部门管理的道路(7)机构、团体、机构内部门的道路、企业单位、机构、机场、机场、机场、机场、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道路(6)未移动的交通部门(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是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类。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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