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权,但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程序没有规定。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中,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更加注重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行政裁定,履行服务程序,交付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决不得缺少告知权。(2)被拆迁人未在行政裁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3)拆迁人已根据行政裁定提供了赔偿金。(4)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和社区代表就行政强制拆迁补偿标准的依据、程序和计算依据进行听证拆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5)依法申请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时,应提交七种材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笔录和行政裁决。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原因。被拆迁人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赔偿基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赔偿金的,缴存赔偿金证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履行服务程序。同时,责令被拆迁人所在地有关部门(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并在决定书中明确行政权限,拆迁日期不得少于15日,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拆迁义务。(七)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等到现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人的证据房屋及屋内物品,并做好执行记录。笔录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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