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终身无法行使上述权利。例外情形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院判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犯罪嫌疑人终身不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此项权利被终身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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