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司法鉴定机构有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等情形,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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