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青年“绑架”自己敲诈亲爹6万元
时间:2023-08-18 10:30:34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爸,我被人绑架了,快拿六万块钱来赎我。日前,山东省临清市的李先生接到自己儿子发来的求救短信,惊慌之中,他向警方报了案。但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相渐渐浮出了水面。

8月20日晚,在临清某乡镇经营轴承生意的李先生收到一个短信,是自己的儿子李某(18岁)发来的,内容是自己被黑社会绑架,对方要求送六万元现金才能放人。李先生惊慌之余把电话打过去,对方把电话拒接,又发过一个短信:不许报警,抓紧送钱来,否则就把李某打残废。署名是黑社会老大。李先生惊慌失措,抓紧时间报了警。

临清市公安局刑警烟店中队民警接报后,立即开展侦查,并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市公安局组成了专案组,紧锣密鼓的开展调查工作。民警一边指挥李先生利用短信和对方周旋,一边对李家的社会关系进行详细摸排。经过努力,绑匪同意将交款日期推迟到23日。同时民警了解到,李先生为人忠厚,从未与人结仇,其家庭条件一般,有人对其眼红的可能性不大。

就在案件即将陷入僵局的时候,李先生的一句话提醒了民警:前几天李某和家里闹矛盾,说要离家出走,后来经过劝解说要到聊城(东昌府区)玩玩。专案组随即转战到东昌府开展工作。23日上午,民警终于在聊城火车站附近发现了李某的踪迹。但当民警确定了李某位置,破门而入对其进行解救时,却发现屋内只有李某自己,没有被限制自由,更没有其所说的一间黑屋子,四个大汉看守的情况。

民警随即对李某进行询问。据李某交代,自己根本没有被人绑架。因为与家人长期闹矛盾,李某在八月初就产生了离家出走,自己干一番事业的想法,但苦于没有活动资金。8月19日,李某在网上看到一条绑架自己向家人要钱的帖子,于是萌生了罪恶的想法。他先是故意和家人争吵,趁机离开家,坐车到聊城火车站附近一小旅馆内躲藏起来,接着用手机给父亲发短信,谎称被绑架,才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李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喜忧参半,喜的是儿子安然无恙,恼的是没想到刚满十八周岁的儿子做出如此荒唐的举动。

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临清警方刑事拘留。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是怎样的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

可见,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以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事后再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而且,犯罪行为人为了避免身份暴露通常采用秘密的方法,不会让被绑架人与其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见面),且犯罪行为人是从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第三人处取得财物的,而非直接从被绑架人处取得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多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而敲诈勒索罪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要挟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对象则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当然,有时也不排除将被害人的亲友纳入其中。

2、犯罪客体有一定的差异。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正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刑法将绑架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以适用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没有勒索钱财数额大小的限制。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未像绑架罪那样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将其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处以比绑架罪轻得多的刑罚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3、客观方面不同。

其一,绑架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的阶段性,分为绑架、拘押、勒索三个阶段,其中以绑架人质为手段,以拘押人质为条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形成绑架罪客观方面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在绑架人质阶段,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它方法绑架、劫持人质。暴力是指对被绑架人采取捆绑、殴打、伤害或强行架走等强制行为,使被绑架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后盾的言语、动作或凶器威胁,实行对被绑架人的精神强制,使其恐惧而不敢反抗。麻醉是指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绑架人昏迷、昏睡而不知反抗。其它方法是指比如采取直接抱走婴幼儿等等方法。在拘押人质阶段,行为人采用将被绑架人质进行拘押、隔离、禁闭等与外界断绝关系等方法。将人质完全控制在行为人手中,其目的在于以人质为筹码向被勒索人强行索取财物。在勒索财物阶段,行为人主要采取以撕票或者伤害人质相胁迫,要挟被勒索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付勒索的财物。行为人发出威胁的手段多采取通信、音像等方式使被勒索人确信人质在行为人控制之中,有时直接胁迫人质亲自将财物要求转达给被勒索人。

其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手段明显同点。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诈后勒索,绑架罪的手段是绑架后勒索。敲诈的关键在一个诈字。行为人并不真正实施暴力;绑架的关键是强制性,行为人的暴力性明显。也即:

(1)绑架罪不但绑架了人质,而且实际控制了人质来威胁、要挟被勒索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并没有实际控制任何人。

(2)绑架罪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因为人质已在手中控制,这种威胁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或紧迫性;敲诈勒索罪虽也有对受害人相威胁,但只是诈而已,其伤害受害人的现实性或紧迫感并不突出。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如果诈不成,真的实施了威胁的内容,如杀人等,就应定其它罪数罪并罚。而绑架罪真的撕了票,也是定绑架罪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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