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居间服务合同违约的判定原则
时间:2023-07-20 10:21:32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融居间合同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款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

乙方接受委托,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有没有限制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法律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内容就是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我们知道居间人从事的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在某些领域内,居间人必须取得居间人服务的资格才能签署居间合同,但是一般的商业活动,要求不是很高的类型,居间人可以不具备专业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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