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10:44:13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进入规划许可阶段可并联办理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可并联办理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62号河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313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地震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令公布,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注:《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中,“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在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列为“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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