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驾驶致人死亡,法理不容,难辞其咎。6月27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辖区内2·13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2011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装载18吨硅锰矿石的桂xx5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6省道由靖西县往大新县方向行驶,行至316省道153KM+300M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到路左侧向左侧翻,货车侧翻过程中碾压对向行驶的由梁某驾驶并搭载梁某美的桂LL6036号小型普通客车,货车上的矿石抛撒砸到黄某楼驾驶由湖润往古龙山方向行驶的桂xx522号两轮摩托车,造成梁某、梁美勤当场死亡,黄某楼受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梁某、梁某美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脑损伤而死亡,黄某楼系交通事故所致伤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事故系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不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并不遵循靠右通行原则的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李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抢救伤者黄某楼,扑灭现场起火,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交警到场后主动向交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所驾驶的桂xx589车车主赔偿两死亡被害人丧葬费各141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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