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四)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五)对已被依法拘留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六)已被逮捕羁押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寻衅滋事取保候审申请书怎么写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某某
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35楼。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地址: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某村10组21号。2014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徐某某律师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初步了解情况,此案因犯罪嫌疑人在KTV娱乐消费,酒后和KTV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而引发,犯罪嫌疑人刘某自得知自己可能违法犯罪之后,在第一时间自愿的、主动的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时支付了受伤人员的医药费,同时尽力弥补其经济损失,态度诚恳,取得了谅解。
犯罪嫌疑人刘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有长期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幼女,却因为一时冲动导致偶发事件而涉嫌犯罪,不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犯罪嫌疑人悔恨不已。鉴于刘某主动归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以及其近亲属的积极赔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犯罪嫌疑刘某的主观恶意较小,对社会不足以构成严重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刘某其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申请人:徐某某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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