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
I.普通合伙概述:普通合伙在中国相关法律中也是“合伙”的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根据协议自愿设立;第二,共同投资和利润分享;第三,合伙制,即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第四,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法律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首先,它是自愿成立的,但除协议外,根据法律规定还必须有有限合伙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登记
其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分享利润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第四,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律法规仅对普通合伙企业作出规定。因此,在中国,合伙一般是指普通合伙。但是,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和个别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对个别行业作出了允许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例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允许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etc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特殊的普通伙伴关系建立。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注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和技能、医学和医学知识和技能、会计知识和技能等)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由于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由少数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的人才掌握,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经验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们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声誉和管理模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非常强,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非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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