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套县城里的住房和20万元钱,一少年为交通事故中肇事的哥们儿顶罪。8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姚志强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3月10日13时许,家住泗县的衡勇无证驾驶一辆轿车,与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及乘车人尤某当场死亡。衡勇为逃避法律追究,许诺给予同车人姚志强一套县城里的房屋和20万元好处,让姚志强为其顶罪。姚志强在金钱诱惑和哥们义气的驱使下,同意顶罪并投案。2010年6月,姚志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在安徽省少管所服刑期间,因衡勇没有兑现承诺,姚志强向警方供认了自己顶罪的事实。
2011年3月,泗县法院判决撤销对姚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同年4月,泗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衡勇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姚志强有期徒刑二年。一审法院判决后,姚志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系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姚志强明知衡勇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姚志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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