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是人身关案件,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原被告也都应当出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例外包括:1、确实有特殊情况没办法出庭,提交书面意见;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
起诉离婚缺席如何判?
起诉离婚缺席的判决,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或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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