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运安全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营运业务并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对营运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心理。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由此引起了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铁路营运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生的事故是营运安全事故,并非一般的打乱发车时间、造成旅客滞留等事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安全营运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后果,通常是指造***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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