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情形
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情形分别是:
1.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继承权恢复的情形: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仍列为继承人;继承人没有实施过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遗产继承人的行为。
二、继承权的特征有哪些
继承权的特征有: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继承权的两种意义
继承权的概念,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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