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来分析。刑法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体现,不得与总则相抵触。交通肇事罪属于分则性规定,不应当排除作为总则性规定的自首制度的适用。
2.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自首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悔过自新,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偶然性、难以预见性及发生场合的复杂性,对该类犯罪的侦查取证造成了很大困难,将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的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在肇事后自首,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报案不同于自首,自首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刑法规定的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基准状态,对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的交通肇事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适用原则的要求,不仅不会造成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引起量刑畸轻的问题,而且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
一、肇事逃逸后自首如何去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会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基础上,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
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
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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