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还是需要看实际的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钢板断裂法院判决的案例
案情介绍:王先生(化名)的左腿骨折了,医院帮他在断腿中装了钢板。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时,王先生下地试走,不想钢板断裂,王先生再次住进了医院。为此,他把医院告上法庭。4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损失约2万元。
2006年冬天,因为不幸遭遇车祸,王先生左腿骨折,为此他住进同安一家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为王先生实施了手术,在他左腿中植入钢板作为固定材料。出院后,医院嘱咐王先生:断腿要定期检查,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恢复行走。出院4个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王先生下地试着行走,不想骨折处剧烈疼痛,王先生再次被送进了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帮助王先生固定伤骨的钢板断裂了。王先生不得不重新接受手术,再做一次伤骨固定。出院后,王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挨两次刀,都是因为医院给他使用的钢板不合格,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认为,出院时医院要他根据恢复情况加强锻炼,他也是按照医嘱做的,所以这块钢板肯定有问题。而医院则认为,钢板有合格证,没有问题,钢板之所以断裂,主要是王先生过早下地行走。法院则认为,如果医院认为王先生没有遵照医嘱,就应当举出证据,然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更要命的是,那块惹祸的钢板,后来在医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见了,导致法院无法对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即使医院购买的钢板有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这块断裂的钢板就一定没有问题。既然钢板不见了,医院就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医院要为钢板断裂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全文9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