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劫夺押解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押解罪犯的正常活动,危害司法秩序。客观方面,是对正在押解途中的人犯和嫌疑人进行劫夺。本罪是行为犯,有无被劫夺成功,不影响犯罪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
二、在劫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押解人员及人犯和嫌疑人死亡和重伤的,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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