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如何办理
时间:2023-08-09 16:34:00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大交通事故中,如何获得足够、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最关心的问题。对方未投保交强险、已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已投保商业险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逃逸不能全额赔偿损失的,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最终得到赔偿的非常有效的法律措施。一般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会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因此,受害应当在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但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事故车辆扣留地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应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办理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1)诉前保全申请书。

(2)被告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赔偿费用证据材料,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单据等凭证。

(5)现金担保。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交通事故案件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肇事车辆无保险,或仅有交强险且肇事方经济困难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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