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立案规定为: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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