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程序有几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刑事审判有哪些特征
(一)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二)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中立性,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四)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六)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七)公正性。
(八)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九)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至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2个月及以上: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5、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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