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一、杀大熊猫最高判什么刑
杀大熊猫最高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捕杀大熊猫一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捕杀大熊猫二只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非法收购、贩运大熊猫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5、非法收购、贩运活体大熊猫导致其死亡,比照捕杀大熊猫处理。
一、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措施为:
(1)保护动物栖息环境和恢复它们原来最适宜的栖息条件;
(2)控制动物种群的结构和大小;
(3)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种群遗传性,激发其遗传变异,改变保守性的趋向,恢复和加强种群的生活力;
(4)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这是至关重要的。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如下:
1、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总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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