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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