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康(化名),20岁。本应是成都某高校的大三学生的他,半年前,却突发奇想:意图在寝室制造爆炸现场,让人相信他已死亡,以便去青城山归隐。可是,爆炸没有成功,他被公安机关抓了,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起诉他。高新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马康犯爆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上午11时许,马康被法警带上庭。上次庭审中,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是很充分,本院责令检察机关补充调查,现在由检察机关发表补充意见。法官说,庭审正式开始。
公诉人补充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加气站技术人员证实,事发当天,马康确实购买了4公斤的石油液化气。公安部门消防科证明里面含有丙烷、丁烷等气体,遇到明火会爆炸。另一份是高新刑警大队民警根据数据测算,得出马康使用的小型液化气罐完全能够引发爆炸。高新刑警中队是侦查机关,一些数据是他们单方面提供的网上资料,不太科学。马康的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提出让公诉人提供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这样,我补充下证据由来。公诉人说,由于实验危险性大,现实中不可能实际操作一次。此外,公安机关并不是随意点击的网站,而是在都江堰消防科研处李主任的指导下,做出的测算。
鉴于以上,审判长认定,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已足够,马康的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审判长宣判,马康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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