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否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是必须的,但是公证之后的声明书一般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遗产顺序继承是怎么样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在同一继承顺序当中,作为各个继承人在实际继承遗产的时候,往往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均等相同的;但对于那些生活中确确实实有困难的或者是没有一定劳动能力或是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给予照顾,遗产份额多分些;还有一些是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与其生活在一起,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在分配时,也可以视情况多分配些;但对于那些有能力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义务,却没有做到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除此之外,如果继承人相互之间经过友好协商,如征得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的顺序、分额都可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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