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决议应由相应的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成员根据是否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债权人具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时,虽然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只能享有未清偿金额的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委托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公司资不抵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是需要作出裁决的,如果准予破产的,是需要公司组织债权人会议,来行使相关的职责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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