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意义详解
时间:2023-07-05 19:44:33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决议应由相应的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成员根据是否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债权人具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时,虽然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只能享有未清偿金额的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委托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公司资不抵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是需要作出裁决的,如果准予破产的,是需要公司组织债权人会议,来行使相关的职责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债权人 最新知识
针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意义详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意义详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