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减刑来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2. 揭露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3.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表现;4. 在日常生活中展现自我牺牲精神;5. 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申请减刑来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揭露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表现;
4.在日常生活中展现自我牺牲精神;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申 请 减 刑 如 何 构 成 挪 用 公 款 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申请减刑,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减刑机会,例如行贿、送礼等,以达到减刑的目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减刑申请范围,属于对减刑权的滥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滥用减刑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减刑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申请减刑本身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滥用减刑权则可能构成滥用减刑权罪。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行使减刑申请权,避免滥用减刑权,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申请减刑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滥用减刑权则可能构成滥用减刑权罪。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行使减刑申请权,避免滥用减刑权,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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