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侵犯版权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22 16:32:37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侵犯微信公众号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赔偿中,可依循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和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限。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著作人身权的赔偿方式有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侵权赔偿数额,在实践中,因为侵权所引起的直接实际损失很难估算,很难让被侵权人获得满意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出台了惩罚性的赔偿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以类似方式侵权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并参考作品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一、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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