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吗?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首先在立案庭立行政来审查案件,然后由行政庭进行裁定,确定是否可以执行。如果裁定可以执行,再由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非诉案件时一般会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期间也是需要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说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有特殊的情况,也是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那么在申请延长执行期限时也是需要当事人上报至本院的院长或者是副院长批准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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