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到看守所可以被探望吗
时间:2023-02-25 19:03:31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看守所关押期间是否能探望,需要看案件尚处于哪个阶段。在侦查阶段家属不可以探望,可以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家属可以探望,但需要经过批准。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一、看守所超期羁押怎么办?

1、在改变实务注重实体法的概念的同时,必须平等对待程序法,使延长羁押的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有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才能切实落实行动,才能有效自觉地杜绝长时间滞留的现象。

2、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减少拘留人数。虽然这只是一个表面的解决方案,但也能有效的减少长时间滞留的发生。

3、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提高取保候审的使用率,以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形式,对部分可以逮捕或者不可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使用。

4、加强监督手段。有必要增加监督保管期间,改变单一的监督监狱部门的联合监管调查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审判监督部门的有效监督和促进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期间的保管。

在加强监督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和加强相应的惩罚管理机制,使监督不再流于形式:

(1)将长时间羁押的纠正纳入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责任制,并与其他案件处理责任制共同实施和评估;

(2)对逾期办案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

(3)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纠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拘留,逮捕单位看守所都有权将依照程序设置为严重的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被释放,并有权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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