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诉人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议,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认罪认罚,若辩护人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公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并非真诚认罪认罚,而是通过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否定控罪。由于认罪认罚的使用前提是当事人真诚悔罪、接受处罚,故公诉机关可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为由合理怀疑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议,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等程序进行审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一般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否认指控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案件继续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或量刑建议
第三、案件继续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建议公诉机关更改量刑建议。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若认为原量刑建议不当的可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整。在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够真诚,原有的量刑建议量刑过轻,并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整。
一般情况下,不要擅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了,律师的地位会变的非常尴尬。在签署这类文件之前应该和律师进行见面协商。如果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不一定是构成犯罪的可以不签具结书,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一、我国不签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是什么
不签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是: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裁量,一般情况下签认罪认罚书可以从宽处罚,但不签也不会加重量刑,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签认罪认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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