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杨先生于2006年5月10日中午驾驶巨龙牌微型电动车(价值4600元)行驶至三亚吉祥路时,被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截获。当执法人员要求杨先生出示货物经营的相关证明时,杨先生无法提供。随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非法营运驾驶员杨先生暂扣车辆并作出处罚决定。三亚市人民政府认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称,杨先生在河西区第二市场路口使用微型电动三轮车运输水泥、石灰,并立即要求杨先生停业,但杨先生拒绝执行,强行将车开到吉祥路后被拦下。杨先生在听证会上否认了这一说法。双方持不同意见,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不承认。三亚市人民政府认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先生暂扣车辆的处罚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撤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0000367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货物出口(无)收据》,退还杨先生被扣留的车辆。但由于汽车被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不向杨先生支付3000元购车款。2006年5月10日,他将车停放在三亚市正南路(现更名为吉祥路)路口广益化工店旁的一个房间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几名工作人员把车开到门口,忍不住分了车,他让他交出钥匙,但他没有给。执法人员最终抢走了杨先生的钥匙,出具了处罚文件,将车开走,并告知杨先生下午到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处理。当天下午,杨先生到达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后,由于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正在开会,无法处理。杨先生不服,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赔偿损失500元。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介绍,5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三亚市河西区二市场路口巡逻时,发现杨先生用一辆微型电动三轮车运送水泥、石灰。他们立即要求杨先生暂停手术,但杨先生拒绝执行,将车开到吉祥路后被拦下。该局执法人员要求杨先生提供货物经营的相关证明,但杨先生当场无法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暂扣了杨先生的三轮车。在执行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杨先生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了暂扣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了暂扣证件,并告知了杨先生相关权利义务。但是,自从他的车被扣留后,杨先生拒绝到局下大队调查,案件一直无法处理。该局处罚事实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
从河南到三亚出差的杨先生,去年5月10日将车停放在三亚市吉祥路交叉口广益化工店旁的一个房间内,被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拘留,并出具了处罚单。杨先生不服,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扣(不扣)收缴杨先生被扣车辆的决定。但由于汽车被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不向杨先生支付3000元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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