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该规定,出借人仅仅持有借条等手续,到法院起诉后并不必然胜诉,判定借款人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实存在某种异常,法院会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系实际出借人作出进一步说明、举证,而此时如果出借人举证不能,就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在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书写借条时,标题为“借条”或“借据”,另起一行写“今借到XX现金XX元”,再另起一行签上借款人的名字,写上借款日期。这些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主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非常清楚。借款人还清借款,借条由借款人收回或当场撕毁,或者有出借人出具收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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