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
2、现场处理和调查
交警部门到现场后,会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其他调查工作。
3、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4、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5、索赔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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