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源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要求所有在职职工及其单位各自按一定比例缴存,形成属于职工个人的专项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方面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住房专项基金,并经过长期积累,使职工购房的自我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而住房消费能力的上升也会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实行“低存低贷”原则,由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为公积金缴纳者提供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购房融资,减轻了贷款者的还贷压力。另外,公积金的部分增值收益还可以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供资金来源,例如进行城市廉租房的建设等,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的购房提供金融支持,现已成为我国覆盖范围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
2、经济适用房制度。
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在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上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从国家层面干预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机制和资金流向,通过提供相关优惠政策,缓解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产物。
3、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举措,目前在世界上实行范围最广、对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解决也最为有效。该制度以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住房或进行市场租金补贴的形式为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廉租房制度首次出现于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由于我国的城镇最低收入群体通常难以负担经济适用房,因此必须通过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一、房屋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遇到不同房产纠纷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国的房价一时之间难以降下来,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目前主要推出的解决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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