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维权告知
时间:2023-06-07 20:34:35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投诉

消费者在东城区购买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向我局提出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予以登记,及时处理。消费者提出质量投诉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凭证(如购物发票等),并用书面形式陈述其投诉内容:购物时间、地点;商品名称及价格;投诉的主要问题;解决方式和要求。

法院、仲裁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我局不予受理。

二、受理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向我局举报。举报形式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互联网等。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可以是实名举报,也可以是匿名举报。我局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举报信息,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案,按照北京市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视办案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举报人员应该尽量提供具体违法行为内容、发生(现)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其他能证明违法行为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证据,举报内容必须真实。

办理时限:对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7日内做出答复

办理部门:稽查队执法一室

联系电话:84223150

事项名称:受理投诉、举报

服务对象类型:其他

服务主题类型:消费维权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7日内

办理机构:东城区质监局全程办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甲12号楼

乘车路线:117路地坛东门站

联系电话:84223150

监督电话:84220417

所属部门:质监局

服务分类:个人

知识延伸: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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