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3-12 18:01:05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产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三、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问题精神病人继承问题

精神病人同样享受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继承权。客观意义上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精神病人在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下是享有继承权的。

二、女儿有房产继承权吗?

女儿是有房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且子女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因此,女儿同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都依法可以集成其父母的房产,并且都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里会涉及到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三、放弃继承是否算赠予

放弃继承不能算是赠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后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和赠与是不同的,赠与是免费赠与或有条件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未表示到期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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