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诈骗定罪的情形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条件如下: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是怎么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由四个条件构成。具体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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