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取保候审办理的条件和步骤与在本地办理取保候审是一样的。具体办理的程序是:
1、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受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2、司法机关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取保。取保候审期届满以后,对于确认犯罪的人,应当依法判刑监禁;对于确认嫌疑人无罪的,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经有关机关审查后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取保侯审人要持有关手续到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接受监管,并保持通信畅通,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关于取保候审人员的各种规定。
取保候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吗?
可以的。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